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

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是合同法中的两个重要概念,它们在法律上具有不同的适用条件和法律后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中明确规定,'因一方的过错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为损失额减去合同履行部分应当得的利益'。这指的是缔约过失责任,即在缔结合同过程中,一方因过失导致对方利益受损时应承担的责任。而违约责任则是指合同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一方未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时应承担的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因一方的过错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为损失额减去合同履行部分应当得的利益。
下一篇:暂无 了

相关文章

天台县看守所电话 舟山律师 缙云律师 景宁律师 宣城律师 东阳刑事律师 云和县律师网 庆元县律师 天台县资深刑事律师 宁波市北仑区刑事律师咨询 杭州市滨江区专业刑事律师 绍兴市专业刑事律师 宁海县取保候审律师 天台县取保候审律师 杭州市临安区刑事律师咨询 嘉兴市南湖区刑事律师咨询 龙游县刑事律师咨询 宣城市刑事律师咨询 温岭市律师 温岭市律师网 海宁房产律师 三门房产律师 宁波镇海刑事律师 桐庐律师 宁波北仑法律咨询 景宁法律咨询 文成法律咨询 台州路桥法律咨询 湖州律师事务所 永嘉交通事故律师 乐清律师 杭州西湖刑事律师收费标准 庆元律师 杭州上城刑事律师收费标准 杭州钱塘律师 龙游律师 宣城刑事律师收费标准 杭州钱塘律师 衢州柯城律师 景宁律师 龙游律师 杭州刑事律师收费标准 黄山律师 东阳律师 杭州律师 杭州萧山律师 杭州临平律师 杭州拱墅刑事律师收费标准 温州龙湾律师 金华婺城律师